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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的通知

  8、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领取房地产中介机构经纪资格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9、出卖人应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进行销售。
  未取得预售证前,出卖人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名目销售商品房。
  10、出卖人及销售代理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不得将已纳入商品房分摊面积的共用部分另行出租、出售;
  商品住宅应成套销售,不得将住宅分割拆零销售。
  11、出卖人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12、出卖人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13、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重复出售。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14、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交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取售房发票。
  出卖人不得擅自收存买受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15、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使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出卖人和买受人有权依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和补充。
  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含口头承诺)的事项和商品房共用部分的使用功能(用途)、商品房项目的公共配套指标(面积),当事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合同附件中约定。
  16、在销售前,出卖人应请专业人士或者有资格的测量机构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预先测算。
  17、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变更后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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