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行预售证正、副本制度时则应公示副本原件。
3、设立公示台,并树立“提醒牌”。公示台上应置放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预售商品房的,还须明示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厦门市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提醒牌”上张贴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版本背面内容《购房须知》,并用醒目文字提醒购房者查阅公示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材料。在买卖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及时提醒买受人自行查阅上述资料。
4、相关销售资料整理成册,销售人员人手一册,在签订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销售项目的以下事项内容:
(1)商品房的坐落位置、设计环境、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建筑物使用年限;
(2)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质量、装修标准;
(3)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4)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商品房的面积构成、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6)商品房的价格、计价内容,与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及付款方法;
(7)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或商品房预售款账户;
(8)商品房是否设定抵押或者土地房屋权利受限制的其他情形;
(9)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管理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明示的其它事项。
5、出卖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销售代理人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下列事项:
(1)本规范第4条要求明示的事项;
(2)代理人的资格证书(应上墙公示或置放于公示台);
(3)出卖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
(4)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
6、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领取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