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
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市府100号令《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
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过5-6月份全市商品房销售执法大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市场,特此制定《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我局将对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罚不合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执法工作。同时,举办全市房地产营销人员专业培训,设立商品房售楼处示范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以达到切实规范销售行为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商品房购房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结合厦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售楼处规范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示出卖人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应将企业营业执照挂墙公示;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应在醒目位置挂墙公示,不能使用过期、失效的预售证。该复印件须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