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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2]62号 2002年6月24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80元。
  二、电梯、通风空调、智能布线、高级装饰装修、室内环境等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仍按照现行规定的率数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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