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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

  2、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超越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显失公正情形。
  4、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有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无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
  5、有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6、有无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而没有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1、有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义务是否履行。
  3、有无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有无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的。
  5、有无未按规定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
  6、有无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违法使用调查取证措施的。
  7、有无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8、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有无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9、有无未出具或者未按照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有无未告知或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的。
  11、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没有按规定报送备案。
  12、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没有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3、听证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没有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的举行是否合法、规范。未建立听证制度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期限。
  (五)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1、有无使用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有无违法实行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有无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有无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
  (六)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1、有没有建立罚缴分离制度,未建立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期限。
  2、罚缴分离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效果如何。
  3、有无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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