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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运营。
  (三)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经营性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核和招投标管理,严格资金监管,杜绝损失浪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除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外,其建设实施要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即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概算。
  对通过招投标取得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和运营权的单位,在项目管理上实行前期登记制度,报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自主开展建设前期工作。
  对政府参与投资和政府补贴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政府要加强项目监管。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完善服务体系和宏观调控
  政府对社会放开的投资领域,要分别制定具体的价格和规划、建设用地、资源使用等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通过政策配套,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完善。
  加强全社会投资的前瞻性和预测性,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发布宏观经济形势、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配置、重点行业的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政府调控目标和主要调控政策等信息,每年年初提出吸引社会投资的项目目录。
  建立健全有利于社会投资的服务体系和中介服务管理方法。健全和完善各类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行业协会要统一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维护公平竞争。各类投资项目都应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
  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对已放开投资领域的监管。要通过建立一整套标准、责任和工作体系,对没有按照规定、合同和标准建设和经营的投资项目,及时通报,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可取消项目单位的投资和运营资格。对由于违反程序、渎职和失职等原因造成投资项目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领导,加快组织实施
  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领导,成立大连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本实施意见,审议我市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融资的项目、相关政策及项目招投标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具体负责提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融资项目、制定项目投融资条件、编制项目招投标方案、履行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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