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论证与协商。承担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一方面要调查了解本地区的现状,另一方面要考察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形成草稿后,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在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本单位、本系统、相关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可举行听证会。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件,起草部门可以以会签的形式征求意见或开会协商。经过充分的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在上报送审稿时,应作说明。
3、规章的报审。起草单位拟上报的送审稿,应经所属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正式行文报市政府,可以直送市政府法制办。上报的送审稿一式5份并附说明、汇总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起草说明要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做出说明。
四、规章送审稿审查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起草单位上报的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否遵守了WTO规则、履行了我国对外承诺,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罚款、行政措施是否合法且确有必要;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是否统一;三是是否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办事手续是否简便、透明、提高行政效率等;四是是否与国家部、委、省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章相协调、相衔接;五是各相关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正确意见是否采纳,处理是否合法合理;六是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等。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规章送审稿过程中的步骤和方法:一是上报的送审稿没有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又没有说明的,或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争议较大,起草单位没有沟通协商以及上报材料残缺不全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二是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缓办。三是对涉及的主要问题,会同起草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需要听证的,按
《条例》要求举行听证会,对有关部门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四是对应当承办的送审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初审、修改后,以会签的形式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区市县政府的意见。办理会签件,原则上由市政府法制办发出会签通知,起草单位组织送签。对会签中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起草部门应汇总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审阅、归档。五是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写明规章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会签部门争议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及相关依据。规章草案和审查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复审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