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2]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
《条例》,进一步完善市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学习贯彻
《条例》,提高执行规章制定程序的自觉性
《条例》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制定规章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以及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和规章的解释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立法行为,这对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政府法制工作,适应入世需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之一,市政府具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请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权,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有向市政府报请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权。因此,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应把学习和实施
《条例》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熟悉和掌握
《条例》,充分认识所负的责任,下功夫研究规章制定程序,按
《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本单位立法行为,做好本单位立法工作,向市政府提出高质量的立法项目和送审稿,为大连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