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试验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复的函
(鄂财综复[2002]120号 2002年7月1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要求将行政性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费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鄂建文[2001]34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已有具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近200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暂时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