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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规范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
规范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规范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关于规范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


  司法鉴定是当代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工作。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是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的实施。为了建立起统一、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新体制,有利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在办案中委托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是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省司法厅是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强指导,依法管理。
  二、建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机制。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实行资格准入和执业登记许可制度。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司法厅依照国家规定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经年检合格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以及未通过执业证书年度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省司法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申请从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后方可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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