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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四、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管委会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搞好征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和附着物登记工作。
  五、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高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供地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供应土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及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列入《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单位取得计划部门投资计划和规划部门详细规划后,由高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供地,供地价不低于土地征用成本和前期开发费用之和,土地征用成本包括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项税费等。
  经管委会批准,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由高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地价,并向社会公开协议结果,做出供地方案,依法供地。经营性用地以公开竞争方式供地。
  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残疾保险按石高管(1997)37号文件(《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残疾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七、被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管委会根据石家庄市的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在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栽种的花草、苗木、林木、果树及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高新区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
  3.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4.其他因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补偿的。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必须服从土地征用的需要,不得阻挠土地征用工作。对补偿和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土地征用方案的实施。违反本规定,阻挠土地征用,由高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征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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