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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市政[2002]101号 2002年7月11日)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是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保证高新区城市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需要,保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保证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高新区(东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律由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高新区城市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的具体工作由高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下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费用,签订协议。
  二、管委会根据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征用本区各村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标准附后)。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其中2万元按石高管(2001)6号文件(《关于征地安置补助费投保的实施意见》)执行,另外1万元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个人。
  管委会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三、建设项目征用高新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高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批时,必须附具高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项目单位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和规划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高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高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管委会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批次征地的,按国家、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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