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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十七)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职业中学不超过18%。
  (十八)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教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列编外。
  (十九)按照精简效能和专兼结合的原则,合理设置中小学内部机构,配备领导职数。
  五、组织实施
  (二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事关教育大局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的定编工作。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辖区学校编制建议方案;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和本《意见》有关内容,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地(市、州)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编办核准。地(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按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经费。
  (二十一)核定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行一次定编,分步到位。2002年12月底以前核定中小学的基本编制,基本编制核准以后,所需教师要在3至5年内分期分批到位。2005年核定附加编制,在核定附加编制时,要区别轻重缓急,先核定特教学校、民族教育学校、山区、牧区中小学的附加编制,最后核定其他附加编制。
  (二十二)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同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件,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学人员,清退代课人员,清理临时工勤人员,精简非教学人员。通过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同时,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牧区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在中小学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聘用新机制。
  (二十三)严肃编制纪律,加强检查监督。编制核定以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增加编制和非法占用中小学编制。各级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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