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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九)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要与学校危房改造、薄弱学校建设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相结合。调整后保留的学校应尽可能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人口集中的农村社区。规划中的城镇也可将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场所相对集中,以利于共享教育资源。
  (十)初中的布局调整,要充分考虑农村初中适龄人口高峰的到来,原则上1个乡镇1所初中,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乡(镇)联片举办规模较大的独立初中。
  (十一)努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每县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普通高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努力扩大高中规模。
  四、核定编制
  (十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十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包括两部分: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基本编制是以在校学生人数为依据,按照编制标准进行核定的编制。附加编制是根据学校存在的特殊因素,在基本编制以外,按照一定比例另外核增的编制。
  (十四)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乡(镇)中学的编制以校为单位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十五)职业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十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基本编制外核增附加编制:
  1.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工作性质和教学特点,每个教学班接4个教职工定编。
  2.因计划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教师产假、病假需临时聘请代课人员,可增加专任教师总数2%左右的编制,按隶属关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3.山区、牧区教学点较多的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可按2—3%的比例增加教师编制。牧区寄宿制小学每校可增1名医务人员编制。每50名学生可增1名生活管理员编制。
  4.少数民族中小学和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进行双语教学的班级,每班增加1名教师编制。
  5.每个年级学生在15人以下的,可以举办复式班,每复式班增加1名教师编制。
  6.承担示范试验任务的学校和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每个班可增加0.3个教师或教辅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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