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42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2年7月12日
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定编原则
(一)确保教学。核定编制首先要保证教学的需要,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定编达到促进和保障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
(二)精简高效。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要求,搞好中小学的规划和布局调整,使中小学设置规范,布局合理,人员编制适当,教学资源优化配置。
(三)因地制宜。中小学定编工作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四)量力而行。我省地域辽阔,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差别很大,定编工作要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定编范围
(五)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
(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
(七)成人初、中等学校。
三、调整布局
(八)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学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在方便学生就近人学的前提下,确立学校的服务半径。服务半径不足2.5公里的要予以调整合并,除交通十分不便的地方仍需保留必要的低年级教学点外,其它地方的教学点要予以撤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