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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贸委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凡涉及资产运营的事项,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实行集体研究和个人负责的议事制度。
  第八条 企业发生产权变动、资产损失和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必须组织清产核资。
  第九条 企业因改制、转让、合并、分立、租赁、出售、清算、合资、合作、抵押、对外投资等涉及资产事项,事先必须请示批准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对外担保,必须实行报告制度。
  第十条 企业进行重大投资,按照现行的投资管理程序办理。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和土建按规定实行招标。
  第十一条 对委属企业参股的股本保全和收益采取审查参股企业财务报表、合同、章程等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核实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在实施资产运营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重大政策出台等因素,需要调整或停止的有关事项,应及时报告。在此之前所造成的损失,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在监督企业资产运营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或与原方案不符等情况,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的账务、凭证实行抽查,并审核有关资料;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等有关事项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
  第十五条 企业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按期报送,送达省经贸委的时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经营目标考核制度。省经贸委确定考核指标体系。按年度由企业申报经营目标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由省经贸委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年终考核,根据审计确认后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奖惩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授意或者强制要求会计人员执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事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并向省经贸委报告,由省经贸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合谋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的,故意隐匿和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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