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贸委所属
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经贸监督[2002]210号)
委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
《安徽省经贸委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经贸委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经贸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为省经贸委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委属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资产和财务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基础性工作;
(二)企业资产的购置、处置、抵押、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对外担保情况;
(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管理制度;
(四)企业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职工收入、利润分配等;
(六)委领导交办的其他资产和财务监督事项。
第四条 省经贸委对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督可根据需要采取的方式为:审查审计,目标考核,综合与专项检查,委派监事等。
第五条 省经贸委对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督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听取企业资产运营、财务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与资产和财务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法人治理活动记录;
(三)查看相关现场;
(四)听取员工对资产运营和财务管理情况的意见;
(五)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经委领导批准,向有关单位送达资产或财务督查意见。
第六条 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资产经营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财务管理的真实、合法、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