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本市
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2002]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深入开展就业援助行动,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1、就业愿望迫切,有劳动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但就业条件差,经个人努力多次寻找工作仍难以获得就业机会;
2、接受地区就业服务机构的推荐,愿意从事力所能及、收入不低于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各类岗位。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劳动手册》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也可以在就业援助员的指导下办理申请手续。
2、地区核实情况。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上报至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区县确认。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职业指导,并在《申请表》上签署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转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通知申请人。
三、实行就业“双向承诺”制度
1、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与经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就业双向承诺书。
2、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承诺在3个月内按下列渠道进行推荐:
通过区县职业介绍所或职业介绍代理人推荐至企事业单位;
通过公益性劳动组织安排从事社区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保洁、保绿、保安和保养工作。
3、就业困难人员承诺服从推荐安排。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