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基本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种筹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主要用于基础性、示范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积极拓展福利彩票市场和发展慈善事业,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筹措更多的资金。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鼓励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和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同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在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体需求的同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
三是运行机制市场化。按照市场规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走产业化之路。社会福利机构在管理方式、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要加大改革力度,建立科学的管理营运体制,努力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福利服务设施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功能,向社区的居民、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服务,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逐步形成完整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五是服务队伍专业化。制定社会福利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开展规范、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壮大志愿者服务队伍,加强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应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同时,应减免上地测量费。
(三)新建和改造居住区要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新建社会福利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用途或挤占。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福利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等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