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一般实行属地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同级项目实施单位的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银行开户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如实提供,积极配合,不得隐匿、销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财政等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以资金的及时到位、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部门批准预算时的计划使用时间及时将农业专项资金投入使用;
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准的项目和用于使用农业专项资金;
三、监督项目实施招、投标的全过程,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十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检查,要着重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并结合项目的实施程度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检查以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检查必须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以权代法,不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有权制止虚报、挪用、浪费农业专项资金的行为,对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级财政部门应终止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交有关部门。
一、挪用农业专项资金的;
二、管理不善,使用中严重浪费预算资金的;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因其他资金迟迟未能到位,而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四、在检查中发现属虚报项目或虚报资金需求数额的;
五、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了《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其中包括:试行范围和对象、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预算批复、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检查记录等内容。具体实施要求,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