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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项目申请(实施)单位申请时,应填制《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并提供个关的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表、项目实施进度表、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申请单位必须客观、公正填报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申报项目和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项目的评审结果,及时调整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库管理,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报要求,据以编制本级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要求,编制农业专项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分月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批准的用款计划拨付款项,拨款采取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二种形式。
  第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负责制”制度。即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应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 对列入预算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凡符合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条件的,均应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十二条 按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要求,凡需下级财政部门资金配套的实施项目,应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在项目申报材料上签章确认或在列入上级财政预算前,出具承诺书。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对使用农业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资金的拨付性质,纳入相应的资产及权益。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或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决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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