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农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农[2002]13号)
闵行、嘉定、宝山、青浦、南汇、松江、奉贤、金山区、浦东新区、崇明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监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强化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管,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条例》和《
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试行范围: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村水产补助项目、农村造林项目、菜地基本生产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农口事业单位专项支出中,由市级财政安排补贴的项目。
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综合开发资金除外。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市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原则;
三、符合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效率原则;
四、符合保证重点,资金集中使用原则;
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指从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至完成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编制
第五条 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部门,是指各级农口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根据项目申请单位的申请逐级申报,分级填制审核意见。在每年的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支出预算,申报部门应对报送项目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合规性和绩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