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监察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纠风办关于严格规范国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淄监[2002]7号 2002年7月4日)
各区县监察局、教育局、物价局、纠风办:
近期,我市部分国办学校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的不满。为规范国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制止违规办学之风,根据《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价格法》和国务院纠风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纠正国办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色)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义务教育阶段国办学校不设重点校,不得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特长(色)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色)班的,必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色)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国办中小学一律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严禁搞“一校两制”。
三、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师资,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的要求审批。经批准的民办学校必须到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四、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国办学校不招收“择校生”,保证小学、初中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五、对符合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教育、物价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对越权审批的,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试行)》(淄纪[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无《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的,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淄纪[2002]2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