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省道343线
枣庄姜屯镇等4处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2]159号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枣庄、烟台、聊城、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省道343枣庄等路段设置收费站的批复》(鲁政字[2002]86号),现将省道343线枣庄姜屯镇等4处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1吨以下(含1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
(二)1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次收费15元;
(三)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四)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五)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二、收费时间。
92号省道343线枣庄段姜屯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7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93号省道218线莱州收费站,收费期限为10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94号省道329线聊城西道口铺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8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95号省道236线淄博段沂源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8年,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