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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一城九镇土地出让金返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
一城九镇土地出让金返还的通知
(沪房地资金[2002]0392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市计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试点意见实施细则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计区县[2002]009),为做好试点城镇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属于经市政府批准的试点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范围内的地块时,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正文结尾下方注记一城九镇字样;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款通知书(附表一)中可享受优惠政策一栏中注明一城九镇,并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市局资金处,未注记造成土地出让金不能返回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负责。
  二、市局资金处根据收到的属于一城九镇出让地块的合同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款通知书,填写一城九镇土地出让金返回认定表(附表二)送规划处、土地处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再将收妥的出让金解缴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按规定返回给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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