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2]38号、沪财预[2002]71号)
为贯彻2001年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精神,现将本次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办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中的变动产权登记费由80元/次降低到60元/次,占有产权登记费维持原标准80元/次不变。注销产权登记费未按规定项,不予收取。
二、市水务局的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由原标准按现行水价5倍降低为2倍。
三、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