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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2]38号、沪财预[2002]71号)


  为贯彻2001年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精神,现将本次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办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中的变动产权登记费由80元/次降低到60元/次,占有产权登记费维持原标准80元/次不变。注销产权登记费未按规定项,不予收取。
  二、市水务局的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由原标准按现行水价5倍降低为2倍。
  三、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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