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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商业企业从事家庭常用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备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1、产品进货管理制度。企业必须从持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尤其是资质条件较好的通过ISO9000认证的单位进货,产品必须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
  2、产品进库验收制度。产品进库必须核对名称、数量、型号、包装情况,标识是否清晰,并认真作好记录。
  3、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顾客投诉和产品不良反应认真记录,负责向生产企业报告,情况严重的要及时报告所在药品监督分局。
  4、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经营单位应当认真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五章 变更

  第十条 从事家庭常用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场地、应当向所在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实行备案后,方可经营。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申请从事家庭常用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向设立货架或专柜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海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企业申请表》;
  企业负责人“法规”培训证书;
  柜台营业人员培训证书;
  商场的医疗器械柜(架)位置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审批
  1、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经营企业,核发《上海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企业备案通知书》.
  3、对审核不合格企业,书面告知不合格的理由。

第七章 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家庭常用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让、伪造、出租《上海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企业备案通知书》。
  2、经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3、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
  4、经营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
  5、经营过期、失效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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