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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通知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通知
(皖经贸产业[2002]226号)


各市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委直管行业协会:
  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国家经贸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予以公布。为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要积极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以贯彻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为契机,深入扎实地进行结构调整,加快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升级换代。
  二、积极了解掌握情况。为深入贯彻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要组织力量,对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认真开展调研,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和有关企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积极制定具体规划和方案。根据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对淘汰期限确定为2002年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要立即组织一次督查,写出督查报告,并据实填报本单位《2002年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于9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将授权有关工业行业协会等部门进行抽查与核实;对淘汰期限确定为2003~2010年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也要及早排定淘汰日程,报省经贸委备案。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目录所列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整《禁止进口目录》,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积极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推进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目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对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反馈;对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协调解决,力求扎实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工作;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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