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应当公示审查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其报送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审查机构或审查人员对审查的图纸质量应承担审查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吊销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每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将每个项目送审的结果登入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作为设计单位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重大修改时,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原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有重大修改的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如发现设计文件没有进行审查,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执法检查,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