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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审查机构应当在送审材料报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和二级以下项目的审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级和一级项目的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完成技术性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文件,另一套施工图文件由审查机构存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机构签章后的施工图文件交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时,应标注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对技术性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提交《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将原送审文件和意见书返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并填写《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中“设计单位回复意见单”后重新送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且经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目前,凡需进行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原则上应在本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今后应当逐步实现有关专项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形成“一个窗口”联合办公的审查模式。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审查,对于大型工程,高层建筑及技术复杂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前提下,可分阶段(地面以下及地面以上部分)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工作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及审查报告及时归档。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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