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必须通过程序性审查。
第七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节点详图是否齐全,套用的标准是否合理;
(四)必要时对计算书进行审核,审核计算原则、模型、程序公式、参数选用是否合理和符合规定;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程序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设计前期的基建程序是否办理到位,设计的发包与承包是否符合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墙改、绿化、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政策性规定;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四)勘察和设计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标准;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手续。报审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和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地震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工业项目需提供劳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三)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
(四)计算软盘、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必要时提供结构计算书;
(五)按省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规定,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应同时提交经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报审材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