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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均属审查范围。
  第五条 全市(含各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
  施工图文件审查分为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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