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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前要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资助办法;收费时应在校园显著固定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监督投诉电话号码等进行公示,在收费处所悬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进一步加强收费收支管理。学校的各项招生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帐外设帐和设立“小金库”。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缴分离的执收单位(学校)在开具《缴款通知书》时,必须注明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名称代码,以确保收费收入及时、足额、安全、准确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学校的合法收费收入。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开学向学生收费时,要对学校执行收费政策,以及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以及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学生和家长对乱收费有权拒绝缴费,并可以向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举报,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对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乱收费案件,要公开曝光,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招生时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与本规定为准。

  附件: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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