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九、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其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农业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农业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三、农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十四、农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弥补。
十五、农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十六、对于农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七、对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