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关闭以下六类小煤矿:一是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二是2001年安全整治未通过自治区级验收和验收后复查不合格的矿井。三是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四是回来方式落后的矿井。五是没有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六是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重点整治的矿区有:汝箕沟矿区,石炭井李家沟矿区,惠农沙巴台矿区,同心土坡矿区,中卫常乐矿区。
(二)国有地方煤矿按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改善作业环境。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补充完善各项技术措施,落实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重点整治的矿区有:汝箕沟矿区的各类市县煤矿;中宁碱沟山矿区;灵武矿区的各类市县煤矿;固原地区炭山、银洞沟煤矿。
(三)国有重点煤矿以强化“一通三防”工作为重点,加大安全技改投入,完善矿井通风、瓦斯监控、防治水、防灭火系统,更新陈旧落后设备,完善各类安全设施,消除矿井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
整治的重点是:太西集团乌兰矿,亘元集团一矿、二矿,宁煤集团汝箕沟煤矿,灵州集团羊场湾一矿、石沟驿煤矿及其它煤矿的重点瓦斯管理区。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2]17号文件的要求,凡存在下列隐患之一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未经自治区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准复产:
1.存在超通风能力进行生产的矿井。
2.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矿井。
3.存在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
4.存在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目前已进入汛期,要特别注意矿区水害治理工作。凡存在淹井、透水和塌方隐患的煤矿,也要责令停产整顿。
四、深化整治的步骤
整治工作由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采取企业自查自整,各级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察,自治区深化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验收的办法。时间从2002年7月份开始,到2002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整治部署阶段。从7月份开始至7月底。用一个月的时间,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字[2002]3号)文件以及本《整治方案》的要求,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对各矿区、各个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认真排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重点排查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国有煤矿“一通三防”上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报宁夏煤炭工业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