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村务公开,推进村民自治
(一)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办发[1998]22号)精神,加大推行力度,扎实抓好村务公开工作。
村务公开要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对村级财务、土地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农民负担等重大事务,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真正使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村级财务收支,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公开后及时解答群众的提问和质疑。对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农业税任务要实行张榜公布,得到农民的认可。要力戒形式主义,防止假公开或走过场。
建立乡、村、组三级联动的政务、村务、组务公开制度。在搞好村务公开的同时,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和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凡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都要实行乡、村、组三级同时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完善村民自治的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下设的民主理财小组和民主监督小组的作用,属于财务方面的,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审查和监督;属于事务方面的,由民主监督小组负责审查和监督。
建立和完善村委会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对村委会工作情况、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重大项目的兴办和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每户农民的实际负担等情况,村委会都要定期或适时地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报告,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办事,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委会成员及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应由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评议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派人主持。民主评议中,党支部、村委会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由党员和群众对其工作是否称职进行评议,乡(镇)党委、政府考核认定。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指导村委会制定和完善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合村情民意的《村民自治章程》,对村干部及村民个人的权利义务、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邻里关系、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等逐一作出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使《村民自治章程》成为干部和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不断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依法自治能力,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