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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工作中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通知
(陕政发[2002]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村级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一)合理调整村级规模。适当撤并调整现有规模过小的行政村。平原人口在1000人以下、山区人口在500人以下的行政村,原则上应当撤销,与毗邻村合并。对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平原县,行政村人口规模平均应达到2000人以上;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山区县,行政村人口规模平均应达到1000人以上。村民委员会的撤并调整,要根据村民居住情况、人口多少和遵循水系、区域面积相宜、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指导性方案,征得撤并调整村的大多数村民同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撤并调整方案实施后,被撤并村的资产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除少数有特殊情况的村外,一般不跨乡(镇)撤并调整。跨乡(镇)撤并村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
  (二)精简村组干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3—5人组成。对1000人以下的村,设3人;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村,设3-5人。具体职数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每个村民小组只设1名小组长。村干部原则上实行交叉任职,村党支部成员可通过依法选举兼任村委会成员。村会计、治保主任、妇女主任等职,原则上由村委会成员兼任。村干部所在的村民小组,经村民小组会议民主选举,可由村干部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三)规范村干部补助标准。村干部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以本村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报乡(镇)政府审批,实行报帐制。村干部享受的补助,从本村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及其他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支付。确有困难的村,村干部补助总额的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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