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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五厅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四、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分流安置人员。对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琼府[1999]8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2001]1号)等文件的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安置。企业发生的其他减员,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个人档案由企业统一向相应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移交。
  五、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应当从单位清算资产中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及补缴费款。
  七、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所需经费,通过粮食企业自有资金、国有资产变现和财政适当补助等方式解决;要出台与变现资产相配套的优惠政策,落实安置经费。
  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行省和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市、县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九、为了加强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应建立“海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召集,省有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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