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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三名或三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予同意。
  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一经发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标人需要直接邀请评标专家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评标专家座谈会,通报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学习有关法规文件。每年年终,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评标专家作出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应提出批评,或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抽取后,一年内有三次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可暂停评标一年。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退出专家名册:
  (一)评标专家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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