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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二)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参与起草评标报告;
  (四)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
  (五)自觉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第三章 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

  第十条 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水利工程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在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被邀请人如实填写《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
  被邀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评标资格。
  第十一条 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被邀请人进行登记、分类、审查,审查合格的人员称为拟聘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拟聘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培训结束后统一命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聘为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四章 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前一天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一天抽取。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
  对于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需要技术、经济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应当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在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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