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评标专家的资格,负责组织全市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全市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和本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领域,本市评标专家名册按照专业类别分为7类,14个专业。
(一)水工建筑类
1.工程地质
2.水文
3.水工建筑
4.施工
(二)机电和金结安装类
1.水轮机制造
2.水力动力学
3.金属结构制造
(三)电力工程类
1.电力系统
2.继电保护
3.电机
4.高电压技术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类
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
2.建筑装饰工程
3.给、排水工程
(五)工程造价、经济类
(六)建设监理类
(七)其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国家、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