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实行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进行建档和兑现的管理制度。强化检查验收工作力度,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自查必须按照年度作业设计,逐乡、逐村、逐小班、逐地块、逐户、逐年度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级抽查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抽取县、乡,对被抽中的乡(镇)按照批准的年度作业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市(地)、县级政府,要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组成退耕还林工程的监理办(组),对退耕还林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质量、粮款兑现等每个环节,进行监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的审计,计划部门要做好工程项目的稽察工作。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电话制度,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规定,责任制不落实,放松监管,弄虚作假,复耕复垦,虚报退耕面积,冒领补助粮款,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限、数量、质量标准及范围或变相发放补助粮款,违规采购种苗或提供不合格种苗,违反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加强组织领导
退耕还林作为一项国家级大型生态工程建设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退耕还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市(地)、县(市、区)也要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组织领导。退耕还林工程要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省、市(地)、县(市、区)、乡 (镇)要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省人民政府负总责,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计划、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实行领导包点示范责任制。省、市(地)、县 (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有退耕还林责任点,包县、包乡、包工程,深入工程现场进行协调和指导,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省分区域确定10个省级退耕还林重点示范县,由省领导和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组直接督查;市(地)选择1-2个市(地)级示范县,由市(地)领导及退耕还林领导组重点督查;退耕还林县也要选择2-3个重点乡镇进行示范建设。通过各级示范县、示范点,辐射和带动全省退耕还林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