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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粮款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 原粮)200斤、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 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坡造林,国家提供一次性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每亩50元。根据我省实际,各市(地)退耕还林的粮食供应品种与比例为:运城市100%小麦,其余 市(地)70%小麦、30%玉米。在供应玉米比例内,可根据当地农民种植和生活习惯,调供10 %的小杂粮。各地可根据退耕农户要求供应成品粮。各地必须把补助粮食和现金及时足额发 放到农民手中,除按国家规定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补助粮 食和现金。对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 的质量标准。在粮食供应中,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供应陈化粮,更不能将粮食折合成现金发 给农民。退耕还林所需补助粮,要本着就近就地、减少环节、保证质量、品种对路、价格 合理、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组织,以动用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供应为主,粮源 不足时,可由市(地)粮食局在本辖区内组织调运,如市(地)仍不能平衡,可逐级向省粮食局 报告,由省粮食局统一在省内安排粮源或组织调拨。
  (四)全面落实个体承包政策。退耕还林的主体是农民,要坚持退耕任 务到户,还林义务 到户,产权明确到户,管护责任到户,粮款兑现到户。国家与退耕户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必须以县人民政府与退耕户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切实调动和保护退耕农户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三、编制科学合理的规划
  为确保全省退耕还林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各地要以县为单位,编制科学合理的退 耕还林规划,明确总体治理目标和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在符合退耕地条件的前提下,对干线 公路、主要旅游线路两侧,主要旅游景点、风景区周围和贫困人口集中分布乡、村的坡耕地 、沙化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等重要地段和范围要优先安排。要按照先急后缓、先近后远、先易 后难、先集中连片后整体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坚决避免和克服工 程实施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四、抓好种苗生产、供应与管理
  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的种苗供应是搞好退耕还林的前提。各地要按照市场 化运作机制,搞好种苗的供应工作。要积极做好种苗生产供应,确保退耕还林工程所需种 苗及工作进度的需求。要坚持公开竞标、择优廉价选购的原则,组织好地区间的余缺调剂。 要加大对种苗质量和价格的规范化管理、检查和监督,保证良种壮苗的充足供应。对生产销 售的苗木必须有林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不具备上述“一签两证”的 种苗,一律不得用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要坚决制止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利用职权 加价倒卖种苗,侵害退耕农户利益的现象发生。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 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龙头企业作用, 组织带动发展苗木产业,使苗木业成为我省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优势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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