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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02]15号 2002年7月4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历史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 省退耕还林工作经过两年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今年已经全面铺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晋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精神,把退耕还林工作作为改善全省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全面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朱镕基总理考察我省时的讲话精神,深刻理解“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几个主要环节,增强搞好退耕还林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要分层次、多形式地从退耕还林工作的重大意义、相关政策以及技术要求、财务管理等方面,对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强化培训。县(市、区)、乡(镇)、村要把宣传培训活动作为新时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来抓,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意义、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做到:家喻户晓,推动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国家批准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属于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二)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 ,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不补助粮食和现金。在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25度以上的陡坡地段及江河源头、湖库 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区位重要地段,要全部还生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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