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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2、在已经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不管隶属关系如何,必须服从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规划统一实施。实施改造的单位必须按统一的规定、政策或规章,对在改造范围内的单位给以补偿或安置。
  3、坚决刹住少数村民乱搭乱建歪风。各区政府要用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发布公告,提出要求,制定奖惩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的力度,切实扼制乱搭乱建的歪风,从而保护绝大多数村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关于市政配套问题
  在城中村改造规划审批过程中,市建设局要依据批准的规划,对应由市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项目和应由市建设局牵头协调的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路灯、公交等事项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编制投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与城中村改造进度同步。
  六、关于城中村改造后房屋契税的缴纳和房屋交易
  在城中村改造中,对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视为房屋产权互换,免征契税。
  在城中村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取得房屋产权后上市交易的,应按规定缴纳下列费用:
  1、契税,按成交价的2%计征,由买方、受赠方缴纳;
  2、印花税,按合同总金额的0.5‰计征,由买卖双方缴纳;
  3、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的1%计费,由买方、受赠方支付;
  4、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建设部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登记和交易等费用,由当事人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
  在城中村改造中的商品房确权和交易按现行规定和税费政策办理。国家和省在税费缴纳方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关于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应以不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前提,以民法、土地法和拆迁法规等为依据,按照群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承受,能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原则,实行一村一策,制定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对于已给了合理补偿或安置,但家庭难以支付差价款或个别需要村集体照顾的困难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等实施单位应给予特殊的关照,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对于已给予了合理补偿与安置,本人也有条件、有能力支付差价款,但仍不顾大局,为城中村改造设置障碍,拒不搬迁的,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对于在国有土地上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应按市政府(2002)124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迁;对于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应以城中村为单位,依据土地法、民法、村委会组织法,并参照市政府(2002)124号令,结合实际制定办法,予以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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