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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2002]48号)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各有关部门行动积极,开局势头良好,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改造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
  1、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用于改造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小区和组团道路)以及绿化和公建公益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3、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城中村改造的业主确定。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其余40%交省政府。
  以上三种情况用地,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规划局界定每种情况用地面积,国土资源局据此明确每亩应收出让金标准,并出具文字证明,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到收费局办理手续,然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
  1、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的城中村宅基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和实施改造。鼓励实施单位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村民,不占用周转用地。
  2、过渡安置村民有困难的实施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用已办理手续的建设用地建设周转用房,安置村民。周转用地要纳入城中村改造的统一规划。
  3、城中村改造需要占用耕地进行周转的,由改造实施单位制定土地置换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批准后,由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范围,统一规划,办理征地手续后再实施。
  4、经市政府批准整体搬迁的城中村,由村提出土地置换方案,由市规划局统一编制规划方案,办理征地手续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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