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认真办理案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县级政府还要做好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工作。
四、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队伍。
行政复议法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本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各市、县、区要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有两名以上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各级行政机关要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政府法制队伍中来,同时要注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可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省直有关部门自行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行政复议上岗证》,不合格者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五、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机构的实际困难,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为本地区、本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办案设备和通讯交通工具,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要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行政复议经费单独列支,足额核拨。各级行政机关要保证行政复议经费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政首长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履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定期研究行政复议工作,掌握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并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工作,要按规定向省法制办公室报送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对重大、疑难复议案件要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依照
行政复议法规定,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办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要依照
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