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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实施《关于促进本市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的意见》(试行稿)的通知

  社区商业建设涉及城市规划、土地批租、住宅开发、投资建设、商业经营以及管理维护等环节,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计划、建设、规划、住宅、房地、工商、街道等部门,对本地区社区商业建设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要明确重点,分类指导,沟通协调,监督落实。
  社区商业建设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需要坚持不懈、稳步推进。要根据各区(县)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区商业建设。
  三、社区商业建设的规划要求
  1.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商业分级设置规范》(DB31/T 261-200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96),社区商业按照服务人口的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两级。居住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为50000人左右,相当于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街坊商业服务人口一般为2500~4000人左右,相当于居委会管辖规模。社区商业经营面积的总量,应和该社区住宅总量、公共服务设施数量和居住人口的规模相适应,并充分考虑到周边商业环境对其产生的影响。
  2.社区商业的形态模式,按照建设的空间形态分为沿街式、团组式、多点式和会所式商业,按照建设的形成过程分为改造完善型和规划新建型。现已建成住宅区的社区商业,要结合市政市容的建设、违章搭建的拆除和商业街布局的调整,进行改造完善,使社区商业设施相对集中,克服原有商住混杂的格局。成片开发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商业,要加强总体设计,以集中建设团组式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和合理配置多点式便利型商业网点为主。团组式社区商业中心辐射半径拟掌握在1-1.5公里左右,服务人口5-7万人左右,建筑规模在2-3万平方米左右。同时,商业外部环境应与周边住宅小区相协调,并配置通畅的交通设施和停车场所。
  3.根据《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要把社区商业作为一个重点内容,综合考虑,统一规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市、区(县)商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规划设计方案的意见。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认真制订本地区社区商业发展的专项规划,并送区规划部门备案。市、区(县)商业、计划、规划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社区商业建设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4.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房产开发商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审批单位在审批详细规划时,对基地面积在3-20万平方米的,应听取项目所在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社区商业网点设施的配置意见。其中10-20万平方米的,区商业主管部门应将对该项目社区商业网点设施的配置意见送市商业部门备案;20万平方米以上的,审批前应当面听取市商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社区商业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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