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无毁田采砂行为,有无在铁路、交通部门和其它建筑物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行为。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采砂秩序的工作从7月5日开始至7月25日结束,历时20天,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区县政府组织水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管理、经贸、铁路、交通、通讯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水务局7月8日《关于西安市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对辖区内所有河道采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一检查,发现问题,认真整改。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市水务局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阶段(7月15日——7月25日)为抽查验收阶段。在各区、县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水务局、监察局联合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抽查威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非法采砂活动,特别是对西铁分局管内的9处重点采砂取石场点逐一进行核查,确保防洪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对非法采砂查处不力、清理整顿走过场的县区、乡镇,要追究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清理整顿活动结束后,由市水务局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在全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清理整顿采砂秩序作为当前确保防汛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要明确责任,坚决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活动,保证防洪工程和跨(穿)河桥梁、码头、管线等建筑物的安全,保障铁路、公路运输安全畅通。各级政府应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法规的宣传,特别要对采砂者加强水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河道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的自觉性。各地要加大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证采砂、在禁采区内采砂,严禁越权、越级发放采砂许可证,严禁只收费不管理或以罚代管。对非法采砂活动要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各种威胁防洪工程及跨(穿)河建筑物安全的采砂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依据有关法规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让、承包采砂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采砂者提供装卸、运输、电力、机械等服务。凡因采砂威胁铁路、公路、桥梁、防洪工程、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严肃查处,直到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