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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三、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城市绿化
  (一)加快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于2002年底以前编制完成。规划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保证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超前性。各县级市和县城绿地系统规划要于2003年底前编制完成或补充完善。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二)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城市公共绿地、城市主干道绿地的绿线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强制实施。2002年底前,完成城区绿线界定工作。城市绿线与建筑红线同样重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他用,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绿化规划的予以拆除。
  (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绿化规划设计审查。城市内所有建设项目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绿化配套建设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时,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绿化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确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划标准建设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缺建的绿地面积、地价和绿化费用,经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缴纳异地绿化费。市园林、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合理调整城市用地布局,留足绿化用地。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征用,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停车场逐步改为林荫和嵌草停车场。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拆除违法建筑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城市绿化。鼓励和支持城郊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苗圃、花卉园、经济林等。按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一批小区公园、小游园或绿化广场。没有公园的县级市和县城,在“十五”期间要建成一处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公园。
  (五)加大城市绿化投入。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建立稳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保证城市绿化的需要。城市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将绿地建设费用列入项目预算,保证绿化资金。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鼓励集体出资、个人捐资、利用外资、拍卖公园和广场冠名权等多种形式,筹集绿化资金。
  (六)加强城市绿化执法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城市绿化相关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与执法工作,严厉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的行为。要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的管理,严格实行绿化施工、养护、监理企业的资质审验,推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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